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首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通知
申请人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首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查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选任管理人,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天津首创国贸公司于年8月21日在天津市工商行*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6号E05室,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木材、五金交电、纸张、百货、服装、机械电子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以上相关咨询服务;化工材料(不含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化肥销售(国家有专项专管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北京生产资料公司称天津首创国贸公司为维持日常经营,自年9月起陆续向生产资料公司借款。年4月10日,生产资料公司向天津首创国贸公司发送《往来对账函》称截止年3月31日,天津首创国贸公司欠付生产资料公司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合计为.89元。天津首创国贸公司回函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无力偿还欠款。
另查明,天津首创国贸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接受联合报名,但需提交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责、权、利的法律文件,同时需明确被选任后以谁的名义担任管理人。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得少于5人。
4、申报机构声明该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书面文件。
5、对于已经通过随机摇号方式被指定为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且案件尚未审结的社会中介机构,此次选任不得再申报。
6、本案存在无法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申报机构须同意垫付公告费等相关清算费用。
7.申报机构在中选后须按照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疫情防控方案。
三、申报方式
报名参加选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为落实防疫要求,本次申报不提供纸质材料,需将申报材料发送至报名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
(2)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17时。
五、联系人
联系人:单昭,联系,邮箱:ezqs
so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