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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7/10 17:46:00

尊敬的参保职工:


  为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55号文件),自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元提高到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元提高到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元调整为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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