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年)》(津*发〔〕23号),在《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津科规〔〕3号)和《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津科规〔〕4号)的基础上,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办法》及*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现就《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办法》及*策解读(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liqing01
tj.gov.cn。2.传真:。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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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办法》*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年4月6日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kxjs.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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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年)》(津*发〔〕23号),在《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津科规〔〕3号)和《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津科规〔〕4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创新型企业;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是指具备引领行业变革能力并受到市场认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高质量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包括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产业领域。
第四条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评价服务系统、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上述系统和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评价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企业信息库。
第六条采用均值化法,每年对入库企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纳税、获得的风险投资、科技量化积分等情况进行指标无量纲化,开展综合评分,发布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年度排行榜。
第七条科技量化积分是对企业科技资质、科技水平、研发活动等的一种量化衡量,主要从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科技奖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研发机构、制定标准、研发投入等情况进行量化分值并累积。
第八条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资金5万元奖励(以下简称雏鹰企业贷款奖)。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资金最高1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万元和万元的科技领*企业培育项目资助(以下简称领*项目资助),市和区财*(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领*项目资助。
第九条领*项目资助的流程是:市科技局每年开展2次“新评价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征集工作,并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7号)进行项目立项评审,获得立项的,给予企业项目资助;没有获得立项的,企业可按照上述流程继续申报项目立项以获得资助,但申报4次后仍不能获得立项的,不再予以领*项目资助。
第十条曾经被市科技局认定为天津市科技领*企业或科技领*培育企业,以及曾经获得过领*项目资助但没有获得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未认定企业”),按照本办法评价成为科技领*企业或科技领*培育企业的,均不再享受领*项目资助,但可以参加年度排行,符合奖励范围的可获得相应的奖励。曾经获得认定的科技领*培育企业、“未认定企业”按照本办法评价成为科技领*企业的,市财*给予50万元成长奖励。
第十一条按照年度排行次序对企业进行分段奖励:
奖励年度排行前名的雏鹰企业。雏鹰企业年度排行奖与雏鹰企业贷款奖,按照“同一年度就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
奖励年度排行前50名的瞪羚企业,奖励年度排行前20名的科技领*企业,奖励年度排行前20名的科技领*培育企业。
第十二条瞪羚企业复评为瞪羚企业的,以及科技领*培育企业复评为科技领*培育企业的,市财*给予3万元奖励。科技领*企业复评为科技领*企业的,市财*给予4万元奖励。科技领*培育企业复评为科技领*企业的,市财*给予50万元成长奖励,企业在五年内只能获得一次成长奖励。
第十三条已获得领*项目资助的企业,不得再申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评价。同一企业在同一申报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申报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8年(含)以内(按截至到申报评价当年的上一年的12月31日计算,以下同);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企业上一年或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万元(含);
(四)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4.企业是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是评价当年获得登记编号且拥有有效期内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8.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万元(含)以上;
9.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第十五条申报评价为天津市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创新能力指标
企业近四年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含),企业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四)增长率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含),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基期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人(含),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3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6.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万元(含)以上。
第十六条申报评价为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创新能力指标
企业上一年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含)。
(四)申报科技领*培育企业评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含);申报科技领*企业评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含)。
(五)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能为负数,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三年度营业收入)÷2-1≥0,企业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六)申报科技领*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5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5项(含)以上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领*培育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0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等以企业纳税数据为准。
(二)企业职工总数为企业在职人员总数,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为判定依据。
(三)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指企业参与申报评价当年之前的几个年度的研发经费之和占几个年度的营业收入之和的百分比。
(四)企业研发经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按Ⅰ类知识产权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知识产权评价。国家级水产新品种、Ⅲ类医疗器械注册、有效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参照Ⅰ类知识产权评价。
(六)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指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七)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指大赛的牵头组织部门为国家的部(委)等单位。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指大赛的牵头组织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办、局)等单位。
(八)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号)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九)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各种科技奖励。
(十)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十一)企业参加制定国际标准指企业参与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企业参加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指企业参加制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并已发布的相关标准。
(十二)风险投资指投资机构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企业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机构应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机构;或是国有风险投资机构,需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是指投资协议中明确的一次性投资总额度,不是指投资机构一次性银行打款的额度,投资机构可以按照投资协议、实际投资进度分多次给企业打款,主要以货币出资方式进行投资。
(十三)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是指在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第十八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评价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信息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企业信息表》)。
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形式审查通过的,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招标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复查。复查不通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退回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由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通知企业补正。复查通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告,并分别纳入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库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培育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十条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告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前有效。证书有效期与登记编号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已入库企业应在取得登记编号的下一年度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对《企业信息表》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新一年度的登记编号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登记编号,并在评价服务系统发布撤销登记编号公告;市科技局在*务网发布公告,通告其证书失效,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科技行*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被查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附件:
1.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
2.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
3.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信息表
附件1系统填报号:
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一、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相关*策、规定、管理结构和流程,自愿参加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工作,并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在“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服务系统”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愿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及时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系统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
填写日期:年月日
附件2系统填报号:
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
一、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相关*策、规定、管理结构和流程,自愿参加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工作,并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在“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服务系统”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愿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及时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系统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
填写日期:年月日附件3
系统填报号:
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信息表
一、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相关*策、规定、管理结构和流程,自愿参加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工作,并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在“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服务系统”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愿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及时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系统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填写日期:年月日附件2:《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办法》*策解读(征求意见稿)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年)》(津*发〔〕23号),在《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津科规〔〕3号)和《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津科规〔〕4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与实施
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1.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相关*策的落实;招标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和领*培育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评价服务系统”“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2.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
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区的评价工作;编制本区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负责《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科技领*企业和领*培育企业信息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3.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对各区科技行*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复查,以及复查结果的公示、公告;协助市科技局开展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工作。
4.参与企业
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评价办法》和本*策解读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科服网”上的“评价服务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