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补充教师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计划招聘教师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符合岗位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届毕业生(含、届毕业生未就业,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年毕业的能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的非全日制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和社会人员。二、招聘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2、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及专业知识与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报考人员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取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3、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的教育事业;4、身心健康,且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年龄要求:研究生应在30周岁以下(年6月28日及以后出生)、本科生应在25周岁以下(年6月28日及以后出生);6、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计划表)。(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的;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3、尚未解除*纪、*纪处分的;4、被开除公职的;5、公务员被辞退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被解聘的;6、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禁考期参照公务员招考的有关规定);7、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8、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9、现役*人;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三、招聘办法(一)发布公告本次招聘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招聘公告自年6月21日开始通过以下网站发布: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