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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1 22:30:00

津城管监〔〕号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务服务处、市综合行*执法总队:

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年9年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区域内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依法依规通报发布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审核、公示、报告。

第四条 红名单发布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1.无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建设,被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

3.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第五条 黑名单发布标准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

1.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2.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年内被实施行*处罚三次(含)以上及一年内被同一事项实施行*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程序

城市管理诚信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收集。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城市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并对城市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建立档案。

2.审核。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管理信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

3.公示。通过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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