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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8 18:28:00

为提升天津市电梯安全运行水平,降低电梯故障率,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关于印发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维保单位应结合电梯使用年限、使用频次、运行状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等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内容。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滨海新区局以全辖区作为试点区域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工作。■本市其他区局辖区内电梯,可以以街镇、整建制小区、商业综合体、若干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为试点抓手,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

试点区域、周期和电梯数量

(一)滨海新区局以全辖区作为试点区域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质量,首批参加试点电梯应控制在区域内在用电梯数量的30%以内,但不少于区域内在用电梯的20%。(二)本市其他区局辖区内电梯,可以以街镇、整建制小区、商业综合体、若干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为试点抓手,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首批参加试点电梯应控制在区域内在用电梯数量的20%以内,但不少于区域内在用电梯的10%。(三)各区开展试点工作的电梯应逐年提升比例,视试点工作进程、情况和效果,由市市场监管委确定以后各阶段各区参加试点电梯数量的比例。(四)“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周期自发文之日起至年底结束。

试点电梯的要求

(一)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使用状态的电梯;(二)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电梯;(三)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或相关责任保险的电梯;(四)由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资质单位进行维保的电梯;(五)根据电梯实际并结合相关技术文件,制定“按需维保”年度计划表,其中至少应载明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内容。

申请参加试点主体

(一)电梯维保单位。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针对试点电梯制定了电梯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主要是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含“按需维保”年度计划表)。(二)电梯使用单位。使用责任主体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试点相关要求

(一)维保项目和维保周期。维保单位应结合电梯使用年限、使用频次、运行状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等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内容。1.对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2.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3.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三)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开展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张贴在试点电梯内,以便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市市场监管委在试点开展年度内通过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对外公布。(四)推行电子维保记录的应用。开展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其纸质维保记录作为技术档案和日常监督检查重要佐证材料与电子维保记录至少并行半年以上,纸质维保记录取消时间视维保单位开展电子维保情况另行确定。(五)信息公示。开展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主动向社会公示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信息内容。(六)电梯制造厂义务。电梯制造厂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加强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维保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试点程序

(一)拟参与“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维保企业,制定具体“按需维保”实施方案(含“按需维保”年度计划表)和自我承诺书并加盖维保单位印章;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共同填写《天津市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上述文件一式两份,年10月15日前,向电梯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三)各区局将电梯维保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填写《天津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汇总表》,连同电梯维保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份存档,一份年10月31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三)市市场监管委审核核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开展“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维保单位名单和试点项目。(四)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具体实施电梯“按需维保”工作。(五)滨海新区范围内开展“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的工作程序及维保单位名单和试点项目的公布,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确定和公布。

试点退出机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委将视情节,责令单台电梯退出试点或参与试点企业退出试点:(一)提交虚假材料或已不具备试点基本要求的;(二)未按照本企业“按需维保”方案(含“按需维保”年度计划表)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四)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五)试点项目发生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六)单台电梯现场维保质量与维保单位自我声明的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不符的;(七)单台电梯月度内因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电梯困人故障超过5次;(八)单台电梯被投诉举报数量明显高于该电梯以往或同一单位(小区)内其他电梯,经查实确为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九)其他需要退出试点情形的。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中止后,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编辑:胡晓妮美术编辑:赵同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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