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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0 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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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城房价暴涨,天津二手房成交量破两万套,比去年同期增长95.1%,据统计,上月市内六区成交二手私产住宅套,比8月份增长24.9%。二手房疯涨,由此产生了二手房违约潮。年9月26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关于二手房纠纷支持差价的民事诉讼请求,使卖方违约不再理直气壮!

基本案情

年6月李女士在房屋中介的居间介绍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居间合同》,约定由李女士以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一套二手房,签约后李女士依约交付了定金2万元,并办理了贷款手续。但到8月28日通知张先生到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时,张先生以最近房价上涨很快为由要求上调房价,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也没能达成一致。无奈李女士将张先生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居间合同》;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包括中介服务费、评估费在内的损失共计30万元。

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损失,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定,李女士要求赔偿的中介服务费、评估费等系其履行《房屋居间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房屋居间合同》中亦有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已支付的居间报酬不予退还,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故这部分应由张先生赔偿给李女士。

对于李女士要求的对房屋价款上涨导致其再购房需要多支付房款赔偿的部分,法院认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张先生因价格上涨拒绝履约确实增加了李女士解除合同后欲再购房的必要支出,且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违约时诉争的房屋价值为万元,高出合同售价49万元,现在李女士仅主张不足30万元的差价款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赔偿损失30万元

年9月26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居间合同》,张先生返还李女士定金2万元并赔偿李女士损失3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先生承担。

律师提示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一方为一已之利而恶意违约,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必然要承担违法、违约所造成的代价。

本文依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刘鹤律师撰写。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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