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油区居民:
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的精神,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相关内容进行转发,望大家知悉:
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或者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的;
(二)将本人社会保障卡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使用的;
(三)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等的;
(四)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二、参保人员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行为的,可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1个月以上1年以下。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报销。
医院
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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