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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8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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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民*局关于对津市市净土公益慈善安养中心等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行*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告

津民告〔〕1号

经查:共有津市市净土公益慈善安养中心等2个社会组织未参加年度、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津市市净土公益慈善安养中心等2个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

自公告之日起,津市市净土公益慈善安养中心等2个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一律作废,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并按照规定到津市市民*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办理注销手续,并上缴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附:给予撤销登记行*处罚社会组织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

津市市净土公益慈善安养中心

津市市酒业协会

津市市民*局

年10月26日

相关法规条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1、每年3月31日-5月31日为年检日,凡上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检。

2、一年不参加年检,给予警告行*处罚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名单。

3、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给予撤销登记的行*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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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津市市民*局编辑:严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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