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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20 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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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我们生活中所称的个人隐私,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某些个人信息的“公开性”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因此给公民个人带来的生活困扰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的无形便利等问题,成为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社会及法律问题。在此问题范围内,医生、老师、公安民警、法院工作人员等特殊群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本文从公职人员这类特殊的侵权群体出发,分三个部分对该类群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目前存在的公职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及法律规范;第三部分提出对解决该类问题的构想。

关键字:个人信息、隐私、公职人员、法律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1、公民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是一个不新颖但又颇有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个人信息跟个人隐私应当是两个相互交叉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对照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1]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已经被信息人自愿公开了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肖像等),不再具有隐私性,应当为个人一般信息。个人隐私则侧重于维护私人生活安宁,规避个人秘密被泄露。其除了包括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等)之外,还包括个人隐私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等)以及个人隐私领域(如私人住宅、行李箱、衣服口袋、身体的隐私部位等)。[2]

2、受保护的个人信息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都需要由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正如上述所说,如果公民个人出于自愿将姓名、肖像、情感经历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那么他人通过网络、报刊等途径获取到相关信息的,自然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笔者认为个人隐私信息理所当然的应为法律保护的重点范畴,个人一般信息则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介入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公职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及法律规范

(一)公职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

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并非一个新的现象,在早期,这种侵权大多来自于私人之间,在民事范畴予以调整。如今,国家公权力出于管理和服务的目的,以更加主动、积极的姿态介入到公民的个人生活,利用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便进入人们视野。

1、案例说明

(1)公安民警利用职权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年1月,浙江民警詹某以帮忙的名义,利用在派出所大厅值班的机会,使用其他民警插在值班大厅电脑主机上的数字证书调取了赵某的暂时居住地址,并提供给手机店老板。手机店老板将该信息出售给赵某前男友况某,导致况某找到赵某并将其杀死在暂住地。事发后詹某投案自首,最终詹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元。笔者认为,公安民警作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者,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也容易让社会陷入恐慌,毕竟公安机关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提取最为方便、最为权威的国家机关。

(2)纪检工作人员在“反腐”、工作纪律等检查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近年来,一些纪检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讲求方式方法,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以达到“严标准”的目的,实则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适得其反,矫枉过正,造成了不良社会效果。前有津市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在工作中以“翻抽屉”等方式发现教师办公室有零食、散文书籍等,认为这些均与工作无关,并对相关教师进行通报批评。后有巢湖市纪委从谈话对象处提取被删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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