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芙烈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号。
当事人:天津市芙烈浓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和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窦东楼
年6月28日,海滨街市场监管所收到区局转来的举报及核查材料,反映天津市芙烈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指饼干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涉嫌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天津市芙烈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指饼干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约7来”牌,g/瓶)的标签中未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我局遂于年6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年11月3日至年6月21日期间,当事人在其所生产的手指饼干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约7来”牌,g/瓶)中添加赤藓红铝色淀作为食品的着色剂使用,但却未在标签中标明其通用名称而标以“食用色素”。上述标签为当事人自青县江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印制,且已全部用尽。
在以上期间,当事人共生产手指饼干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约7来”牌,g/瓶)19个批次,共计箱,其成本为元/箱,并以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已全部售出。其货值金额为256元,违法所得为元。
年7月9日,当事人对上述问题巧克力制品进行了召回,但因相关经销商均已将所有食品售出,故问题食品并未实际召回。
另于年9月6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No:DG1--号检验报告。根据报告显示,当事人于年11月13日所生产的手指饼干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约7来”牌,g/瓶)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标签项目检验结果为合格。
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滨海滨罚告〔〕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改错、纠错;在生产过程中能够较好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生产义务,无证据证明其行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另外,涉案的手指饼干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约7来”牌,g/瓶)标签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当事人对其不合格的情况并不知情。其情节分别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之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