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张工为天津市副市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张工为天津市代理市长。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董思韵
本文作者:天津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