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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2 10:38:00

格式条款理解有歧义按不利于提供方解释(2014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等。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就本案而言,免责条款“无有效驾驶证件”的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双方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在此,经办法官提醒:投保人和驾驶人要认真审阅保险合同中类似的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并熟知掌握,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险公司也应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细化、明确格式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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