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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河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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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参保人员办事流程,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决定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特定病)门诊治疗专用手册》予以直接更换,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更换办法

(一)更换时间

集中更换时间为年12月15日至年12月31日。

(二)更换对象

参加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特定病)门诊治疗专用手册》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医院统一办理。

(三)更换地点

所属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购药机构

1.慢性病患者购药机构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也可自主选择其他协议医疗机构;

2.特定病患者医院、医院(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医院(仅I型糖尿病)、中医院(仅重性精神疾病),肾透析患者医院直接购药报销;

3.年开始,门诊慢特病患者在药店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购药须知

1.年门诊慢特病病种为“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治疗”的患者,提供两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支架植入),核定为特定病,否则,直接更换为慢性病。

2.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购药时,符合相应病种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其他医药费用不予支付。

3.门诊慢特病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4.门诊慢特病患者购药按月支付,当月未使用的,不予以结转。

5.年度内办理参保转移或去世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

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特定病)门诊治疗专用手册》有效期截止年12月31日,请及时更换。

7.换发的《河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定病)诊疗手册》自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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